(本會章附則以英文版本為準)
本教會的治會章則是由本會會章附則、地方教會憲章及加拿大宣道會憲章手冊聯合組成。
在本會的會章附則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執事會”指本教會的執事會;
“會章附則”是指本教會的會章附則;
“憲章”是指加拿大宣道會憲章手冊中的地方教會憲章;
“本教會”是指隸屬於加拿大宣道會的沙城華人基督教宣道會。
一切有關會籍事宜由執事會負責。
會籍分為三種類別:
會友:已獲正式確認符合本會章附則及憲章中的要求,並按會友誓約所列積極參與本教會聚會及支持本教會事工的會友。會友享有以下權利:(i)投票;(ii)成為教會事工的主要領導人;(iii)除非本會章附則有所限制,可以擔任公職。
聯繫會友:聯繫會友為已遷離本省的前會友,或未有正式書面通知執事會而連續兩次缺席會友大會,並得執事會認同有可接受的理由,予以保留在本教會的會籍的會友。聯繫會友不得在會友大會中投票,也不得在本教會擔任公職。執事會有酌情權,可恢復聯繫會友的會友身份。
會籍暫停會友:會籍暫停會友包括:(i)經過多次合理嘗試仍未能糾正並履行會友誓約中會友應盡義務的要求;或(ii)按會友誓約的程序,已被置於紀律處分中。此會籍身份將保持至執事會恢復他們會友身份為止。凡會籍暫停會友均不能保留或被任命為事工領導人或事奉人員,並不得在會友大會中投票。
會籍申請者必須經過由執事會通過的申請及會見程序。
會籍申請者均須簽署會友誓約以確認其承諾。
會籍申請者均須在執事會正式批准後,才能成為會友。
申請轉會者均須符合會章附則及憲章內有關成為會友的條文要求。
執事會可以基於以下理由,以大多數投票通過,取消某會友會籍:
該會友以書面要求退出會籍;
該會友死亡;
該會友不願意去糾正其違反會友誓約的行為,從而得到執事會的認同。
該會友在沒有足夠理由的情形下,已沒有參與本教會聚會達六個月以上,執事會經過合理嘗試,仍不能與該會友聯絡上。在這情況下,執事會有權將其會友身份從會友轉到聯繫會友,又或取消其會籍。
執事會定期審核會友名單時,發覺該會友未能履行會友誓約中的承諾。
每年舉行兩次會友大會。
年初會友大會將在每年頭三個月內舉行,日期由執事會決定。在這年初會友大會中,須呈交上一財政年度的財務報告、接納主任牧師和執事會的報告,同時亦可商議已列在議程上的其他事項。
年終會友大會將在每年最後三個月內舉行,日期由執事會決定。在這年終會友大會中,將選出執事會成員,以及商議已列在議程上的其他事項。
年初及年終會友大會議程及書面報告需在會友大會舉行日期前的星期日提供。
執事會可召開特別會友大會。
會友大會通告須在開會日期前連續兩星期日,以口頭公佈或列印在崇拜程序表內通知會友。通告內容必須包括會議目的。
正式宣召的會友大會法定人數為不少於三分之一的會友。如果會友大會因缺乏法定人數而休會,出席於下次會友大會的會友,將構成該會的法定人數。
每一會友均享有一票投票權,會友不能將表決權委托他人代理。
有關會友大會會議的程序,將以羅伯特的規則(Robert’s Rules of Order)為最終的參考範本。
每年執事會應告知提名委員會,下一屆所需的執事會成員人數。
執事會成員任期兩年為一屆,可連續事奉兩屆(即連續 4 年),並可在休息一年後再度被選。
執事會成員任期應從被選上後的 1 月 1 日起,直到任期內的最後一個12 月 31 日結束。
執事會的開會法定人數為執事會成員人數的一半以上。
執事會成員應在他們中間選出執事會副主席、司庫及秘書。執事會司庫及秘書可由同一成員兼任,在這情況下,該職位應稱為司庫/秘書。
執事會應制定本教會政策,並為本教會政策的最終解釋者。
執事會應定期審核主任牧師的事奉,並在每年財政預算中,復審教牧同工的薪金和福利。
在沒有充份理由下,如果某執事會成員連續三次缺席執事會會議,其他執事會成員可按照地方教會憲章,宣佈該職位空置,並作出適當的填補。
只有在執事會邀請下,非執事會成員才可出席執事會會議,或會議其中的一部份。
本教會銀行帳戶簽字職員,由司庫及由執事會委任的人仕出任。司庫必須為與本教會有關的賬戶其中的一名簽字職員。
本教會財政年度應由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執事會應保持一個有效的組織架構,以方便本教會和事工運作。
本教會所有事工及主要事工領導人均由執事會決定和委任,以履行和落實本教會的使命和異象。執事會應確保政策和設立程序,以致本教會所有事工領導人都能被肯定、任命和罷免。
每個事工部門的領導或委員會,應按該部門的事工簡介來運作。負責委任事工部門領導或委員會的個人或組織,應確保該部門有一份事工簡介,事工簡介應詳述該部門事工的責任和義務。
執事會提名委員會成員包括主任牧師,執事會委任的兩位執事會成員以及在會友大會中由會友選出的兩名會友代表。
審議提名候選人的程序應由提名委員會設立。
任何確認靈性成熟的會友,均可被考慮提名為執事會成員。
任何兩名會友可按下列程序,提名其他候選人:
需確保在考慮提名人仕時,是有一個和提名委員會審議被提名人仕相約的程序,包括連同一名現任執事會成員與有機會被考慮為提名人會面,在會面過程中,確認被考慮為被提名人仕是願意支持教會的建堂目的、教會架構和主任牧師,並符合成為執事會成員的其他資格要求。
確保獲准被提名人仕的名字列在提名候選人名單中。
以書面將被提名人的名字交給作為提名委員會主席的主任牧師,以便將提名人的名字在會友大會舉行兩週前登出。呈交者應交代如何選出被提名者。
如果提名委員會要考慮提名其中一位委員會成員為執事會成員,該成員應在提名委員會考慮提其名時退出該提名委員會。
選舉執事會成員應以選票方式進行。被提名者必須在年終會友大會或特別為選舉執事會成員而召開的會友大會中,獲至少三分之二選票確認,才能成為執事會成員。
在未經執事會批准下,不得徵求任何奉獻。
本會章附則以英文版為正式版本,中文翻譯本只作參考之用。
會章附則可在特別為修改會章附則而召開的會友大會中,獲至少三分之二會友的選票通過而作出修改。
會章附則修訂必須在區會執行委員會批准之後方可生效。